演藝公司或商號非經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或演藝社團或財團非經檢附核准設立登記證明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報備,不得經營或辦理演出業務。
根據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9 條的規定,演藝公司或商號若要經營或辦理演出業務,必須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或核准設立登記證明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報備。這意味著演藝公司或商號必須通過相應的登記程序,並提供相關的登記證明文件,以確保其合法經營演出業務。 根據最新資料,演藝公司或商號經營演出業務的範例是在台灣台北市的演藝公司,如果它想要在當地進行演出活動,就必須向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提出演出許可申請,並檢附其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或核准設立登記證明。只有獲得相應的許可,演藝公司才能合法地進行演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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