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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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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劇院之營業地點,應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行政區及其他限制使用區以外,並應距離學校、醫院等五十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10 條,戲劇院的營業地點應該避免設立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行政區以及其他限制使用區之內。此外,戲劇院應與學校、醫院等設施保持至少五十公尺的距離,並以建築基地境界線上最近的兩點之間的直線距離為準。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戲劇院對居民生活、公共利益以及社會安寧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參考資料: 1.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行政院文化部) 2. 都市計畫法(內政部) 根據「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戲劇院的營業地點有一些限制。首先,營業地點不能位於都市計畫的住宅區、行政區和其他限制使用區。此外,戲劇院應該距離學校、醫院等設施至少五十公尺以上。這個距離是根據建築基地境界線上最近的兩點之間的直線距離來測量的。 參考資料: 1.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行政院文化部) 2. 都市計畫法(內政部)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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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戲劇院之營業地點,應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行政區及其他限制使用區以外,並應距離學校、醫院等五十公尺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