戲劇院之安全、消防設備及衛生、噪音標準,除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加強安全措施,並確保緊急避難路線之暢通。 二、營業場所經常保持清潔。 三、各項安全設備應定期保養維修。 四、不得安裝具有違法性、傷害性、危險性之設備。 五、供觀眾出入之通道不得裝置暗鎖、遙控鎖或擅自增加伸展台、櫃桿及使用與營業項目不符之設施。 六、於明顯處懸掛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會會員證明。 前項規定之設施,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檢查。
根據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11條,戲劇院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加強安全措施,確保緊急避難路線的順暢。這意味著劇院應該設置足夠的出口、疏散通道和緊急照明設備,以確保觀眾和人員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能夠安全撤離。當有火災或其他危險時,劇院應該採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執行緊急疏散計劃和提供紧急避難設施。 二、營業場所應保持清潔。劇院應該經常進行清潔和衛生措施,包括清理垃圾、定期清掃場地和消毒常用區域。這樣可以確保觀眾和員工的健康安全,並防止可能引發衛生問題的情況。 三、各項安全設備應定期保養維修。劇院應該確保所有安全設備(例如消防設備、緊急照明和檢測設備)的正常運作。定期檢查和保養這些設備可以確保它們在需要時能正常工作。 四、不得安裝具有違法性、傷害性、危險性的設備。劇院不得安裝任何違法、具有危險和傷害人員的設備。這包括經過確認有潛在危險的設備、材料或裝置。 五、觀眾入口和出口通道不得裝置暗鎖、遙控鎖或未經授權的其他裝置。這是為了確保觀眾能夠安全進出劇院,而不會受到不必要的阻礙或困擾。同時,劇院也不應該擅自增加或使用與營業項目無關的設施。 六、應在明顯位置懸掛營利事業登記證和公會會員證明。劇院應在明顯的位置展示其有效的營利事業許可證和相關公會會員證明。這有助於確保劇院經營合法並符合規定。 根據本法第三十七條,主管機關應與有關機構定期檢查上述規定的設施和措施,以確保劇院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例如,當地的文化局或消防局可能會進行定期的檢查,以確保劇院遵守安全、消防和衛生標準。 參考資料: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勞動部勞工安全衛生檢查作業手冊、文化部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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