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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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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或演藝人員演出演藝節目,其主辦者應於演出前檢附節目內容及廣告 (海報) 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准。 演出活動所涉及之公共安全、交通管制、臨時建物搭建、衛生、環保、消防、動物保育、稅捐及簽證等事項,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了主辦演出活動的人應在演出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檢附節目內容及廣告(海報)。該條還指出演出活動所涉及的公共安全、交通管制、臨時建物搭建、衛生、環保、消防、動物保育、稅捐和簽證等事項應依照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 根據《屏東縣特定文化藝術創作經費申請審查辦法》,主辦演出活動的人應向屏東縣政府教育處文化促進科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計畫書等材料,以獲得核准。這些文件應包括節目內容及廣告(海報),以及相關的安全、交通、衛生、環保等事項的計劃。主辦者需要依法遵守這些法令和規定,以確保演出活動的安全和合法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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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演藝事業或演藝人員演出演藝節目,其主辦者應於演出前檢附節目內容及廣告 (海報) 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