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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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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之內容應發揚民族精神,表現樂觀進取,激發人性向善,節目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演出,其宣傳海報、節目單及演出有關資料等不得散發及張貼: 一、違反國策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者。 三、演出節目有害身心健康或有危險性不能確保演藝人員及觀眾安全者。四、演出之節目或歌曲經禁止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13條的規定,演藝的內容應該發揚民族精神、表現樂觀進取、激發人性向善。根據該條款,以下情況的節目不得演出,並且不能散發、張貼宣傳海報、節目單及演出相關資料: 1. 違反國家政策的節目。 2. 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的節目。 3. 演出節目對身心健康有害或有安全風險,無法確保演藝人員和觀眾安全的節目。 4. 演出的節目或歌曲被禁止的情況下。 根据這項法規,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範例。假設有一個節目的內容涉及暴力、毀謗、淫穢,或者有宣傳恐怖主義、煽動暴力行為的元素,這種節目就違反了第13條的規定,不應該被演出且不應該散發或張貼宣傳。 參考資料來自《文化部演藝事業處管理法規集》第13條,最新修訂日期為2020年6月2日。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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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演藝之內容應發揚民族精神,表現樂觀進取,激發人性向善,節目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演出,其宣傳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