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之內容應發揚民族精神,表現樂觀進取,激發人性向善,節目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演出,其宣傳海報、節目單及演出有關資料等不得散發及張貼: 一、違反國策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者。 三、演出節目有害身心健康或有危險性不能確保演藝人員及觀眾安全者。四、演出之節目或歌曲經禁止者。
根据《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13條的規定,演藝的內容應該發揚民族精神、表現樂觀進取、激發人性向善。根據該條款,以下情況的節目不得演出,並且不能散發、張貼宣傳海報、節目單及演出相關資料: 1. 違反國家政策的節目。 2. 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的節目。 3. 演出節目對身心健康有害或有安全風險,無法確保演藝人員和觀眾安全的節目。 4. 演出的節目或歌曲被禁止的情況下。 根据這項法規,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範例。假設有一個節目的內容涉及暴力、毀謗、淫穢,或者有宣傳恐怖主義、煽動暴力行為的元素,這種節目就違反了第13條的規定,不應該被演出且不應該散發或張貼宣傳。 參考資料來自《文化部演藝事業處管理法規集》第13條,最新修訂日期為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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