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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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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或演藝人員演出時,當地主管機關得實施臨場查驗,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在演藝事業或演藝人員演出時,當地主管機關得實施臨場查驗,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這意味著當地主管機關可以隨時進行現場查驗,並在必要時與相關機關合作。例如,如果演藝事業或演藝人員在公共場所進行演出活動,當地主管機關可以進行臨場查驗以確保演出活動符合相關法規和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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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演藝事業或演藝人員演出時,當地主管機關得實施臨場查驗,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