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習慣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準,就左列各款分別予以加減,其考查結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一、由導師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紀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限。二、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 (一) 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公假視同出席) 。 (二) 無故曠課者,每二節減一分。 (三) 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紀錄予以加減: (一)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 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 記嘉獎者,每次加二分。 (四) 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 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分。 (六) 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各款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根據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8條,行為習慣的考查結果佔德育成績的百分之七十。以下是對各項款的釋義: 一、導師依據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紀錄,對學生進行評分,以十分為上限。 範例:導師觀察到學生的積極參與課堂、有禮貌待人等良好行為,便給予相應的加分。 二、根據出席考勤結果,對學生進行評分。 (一) 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公假視同出席。 (二) 無故曠課者,每缺席兩節減一分。 (三) 集會無故缺席者,每缺席兩次減一分。 範例:一位學生整學期都有按時出席,則該學生在這項考查中可獲得五分的加分。 三、根據學生的獎懲紀錄,進行評分。 (一)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 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 記嘉獎者,每次加二分。 (四) 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 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分。 (六) 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範例:如果一位學生被記錄為小功兩次和嘉獎一次,則該學生在這項考查中可獲得加分總共是8分(3+3+2)。 如果各項考查的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則以一百分計算。 以上的解釋主要參考了《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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