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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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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入學之申請、鑑定、入學程序及教育服務方式如下: 一、申請:由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具戶口名簿及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文件,代為向該主管機關指定之辦理單位申請。 二、鑑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應安排評估人員以多元評量方式評估申請兒童之智能及社會適應表現,就評量資料綜合研判,其通過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評量結果與國民小學一年級兒童相當。 三、入學程序:經鑑定通過具提早入學資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證明書,由提早入學者持至戶籍所屬學區之學校辦理報到入學。 四、教育服務:入學就讀後,學校得視其身心特質、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提供相關輔導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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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身心障礙適齡兒童得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暫緩入學。」 根據這一條法規,當身心障礙適齡兒童因特殊情況而無法按照正常時間入學時,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他們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暫緩入學。這樣的特殊情況可能包括身心障礙適齡兒童的身體或心理狀況尚未達到能夠適應學校環境的要求。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身心障礙適齡兒童有合適的時間和條件來進行學習和成長。身心障礙適齡兒童和其法定代理人需遵守相關的強迫入學條例規定,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正確且合適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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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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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提早入學之申請、鑑定、入學程序及教育服務方式如下: 一、申請:由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