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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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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終身學習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範疇及分配,根據該條,「在中央」指的是教育部;「在直轄市」指的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指的是縣(市)政府。根據這些規定,教育部負責中央層面的終身學習相關事務,直轄市政府負責直轄市層面的終身學習相關事務,而縣(市)政府則負責縣(市)層面的終身學習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 -《終身學習法》第2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00139

立法沿革 2

(0910531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訂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103053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原條文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531 制定)

明訂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1030530 全文修正)

原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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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終身學習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終身學習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終身學習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