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終身學習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範疇及分配,根據該條,「在中央」指的是教育部;「在直轄市」指的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指的是縣(市)政府。根據這些規定,教育部負責中央層面的終身學習相關事務,直轄市政府負責直轄市層面的終身學習相關事務,而縣(市)政府則負責縣(市)層面的終身學習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 -《終身學習法》第2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00139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訂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原條文未修正。
明訂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原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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