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訪視終身學習機構,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對於推動終身學習活動績優之終身學習機構或個人,得予獎勵。
終身學習法第 21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可以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對終身學習機構進行輔導和訪視,並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對於在推動終身學習活動方面表現優秀的終身學習機構或個人,可以給予獎勵。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可以協助終身學習機構發展,並定期進行機構的訪視和輔導工作。同時,也可以建立績效考核制度,評估終身學習機構的工作表現和成果。對於在終身學習活動方面表現出色的機構或個人,可以給予獎勵,以鼓勵更多人參與和推動終身學習。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終身學習機構在推動終身學習活動方面有顯著的成果,如開辦多個培訓課程、吸引了大量參與者或於終身學習相關項目上有重要貢獻,該機構可以依據績效表現,獲得主管機關的獎勵。這可以是物質獎勵,如財政獎勵或獎金,也可以是榮譽獎勵,如獎狀或榮譽稱號。這些獎勵的目的是鼓勵和表揚終身學習機構的努力和優秀表現,以進一步推動終身學習的發展。
各級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及評鑑終身學習機構,其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立法理由明訂政府對終身學習機構之監督、評鑑及獎勵等。
各級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訪視終身學習機構,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對於推動終身學習活動績優之終身學習機構或個人,得予獎勵。
立法理由定明各級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訪視終身學習機構,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對於績優之機構或個人,得予獎勵。
明訂政府對終身學習機構之監督、評鑑及獎勵等。
定明各級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訪視終身學習機構,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對於績優之機構或個人,得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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