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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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必要之協助,應包括善用校內外資源,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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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所定的協助義務,學校應善用校內外資源,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適性教育及相關輔導,並採取彈性措施,協助這些學生完成學業。這意味著學校在面對懷孕或生產學生時,有責任提供適合的教育和支援,並且根據學生的需要,採取靈活的措施來協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 根據教育部公布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學校應該提供以下支援措施:提供適性教育,幫助懷孕或生產的學生了解相關知識和技能,以應對他們的狀況;提供彈性的學業安排,例如調整課程安排和考試時間,以符合學生的需求;提供相關輔導和支援,例如提供心理輔導、家庭輔導或社會資源的介紹,以幫助學生應對懷孕或生育帶來的壓力和挑戰。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懷孕或生產學生在學校環境中得到適當的支援和照顧,以確保他們能夠繼續接受教育並順利完成學業。學校應該積極提供協助和支援,以維護這些學生的權益和尊嚴,並確保他們在學習和發展方面不會受到不必要的阻礙。 作為一個範例,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一所學校可以為懷孕或生產的學生提供特殊的課程安排,例如允許他們暫時停修某些課程或調整考試時間,以便他們有足夠的時間和能量處理孕育子女帶來的事務,同時不耽誤他們的學業進度。此外,學校可以提供輔導服務,例如專業的心理輔導師或學業指導老師,以協助學生應對懷孕或生產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壓力和困難,並提供必要的資訊和支援,以確保他們獲得所需的協助和照顧。
- 第十五條條文
- 適名詞
- 業名詞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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