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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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該條共有2項規定。首先,第一項規定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的定義。根據該項,學校之考績委員會是指為辦理學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而組成的委員會。然而,這個定義僅適用於公立學校,也就是只有教師才是考核範圍的委員會。 接下來,第二項規定了「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定義。根據該項,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是指校級的委員會。這意味著這個委員會是在學校層級上組成的。 這些定義的目的是為了區分不同型態的委員會,以確保對學校教職員工的成績考核有一個明確的組織和程序。這些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可能因不同的學校和法規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1.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目前最新版本為「104年06月25日經教育部還要修正公布の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第十七條條文
- 所稱名詞
- 核名詞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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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