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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學校之考績委員會,指為辦理學校教職員工成績考而組成之委員會。但公立學校,指以教師為考核範圍之委員會為限。
  2.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指校級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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