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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公告方式,除應張貼於學校公告欄外,並得以書面、口頭、網際網路或其他當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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