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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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公告方式,除應張貼於學校公告欄外,並得以書面、口頭、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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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指的公告方式,除了可以以張貼於學校的公告欄之外,也可以以書面、口頭、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公告。這表示學校在進行相關公告時,有多種選擇的方式來進行通知,以確保訊息能夠有效傳達給相關當事人。例如,可以透過學校的網站或網路平台進行公告,或是透過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的方式傳達相關資訊。這樣的規定可以提升公告的效益,確保相關當事人能夠及時瞭解相關事項。
- 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適名詞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2 條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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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