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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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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公告方式,除應張貼於學校公告欄外,並得以書面、口頭、網際網路或其他當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指的公告方式,除了可以以張貼於學校的公告欄之外,也可以以書面、口頭、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公告。這表示學校在進行相關公告時,有多種選擇的方式來進行通知,以確保訊息能夠有效傳達給相關當事人。例如,可以透過學校的網站或網路平台進行公告,或是透過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的方式傳達相關資訊。這樣的規定可以提升公告的效益,確保相關當事人能夠及時瞭解相關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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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公告方式,除應張貼於學校公告欄外,並得以書面、口頭、網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