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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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各該主管機關對於學生交通車的管理措施和責任。根據該條規定: 1. 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至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進行學生交通車使用情形檢查。這表示主管機關應該定期去學校和其他相關場所進行檢查,確保學生交通車的使用符合相關規定。 2. 各該主管機關應會同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實施學生交通車路邊臨檢,並督導及追蹤改善情形;路邊臨檢以每月至少辦理二次為原則。這表示主管機關應該與公路監理機關和警察機關合作,進行學生交通車的路邊檢查,並且要求每個月至少進行兩次臨檢,以確保交通車的安全狀況。 3. 各該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督導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學生交通車至公路監理機關進行臨時檢驗,檢驗未通過期間,不得載運學生。這表示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學校和其他相關機構把學生交通車送到公路監理機關進行臨時檢驗。如果交通車未通過檢驗,則在檢驗合格之前不能載運學生。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學生交通車的安全和合規性,在保障學生交通安全的同時,也要求主管機關和相關單位積極監督和管理學生交通車的使用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臨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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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