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載運身心障礙無法自行上下學之學生交通車,應按實際需要增加輔助器具及升降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載運身心障礙無法自行上下學之學生的交通車,在車輛設備方面應根據實際需要增加輔助器具及升降設備。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身心障礙學生能夠方便地使用交通車上下學,並提供所需的輔助設備來解決他們在交通上的困難。具體的例子可以是,在學生交通車中增加輪椅升降設備或扶手等,以便身心障礙學生能夠方便地進出車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