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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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督導乘坐者遵守乘坐安全規定及緊急逃生方向,每學期初辦理一次安全逃生演練,並應將演練紀錄留存,以備查考。駕駛人員與隨車人員應每年固定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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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我們需要釐清的是「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內容。傳統辦法摘要內並未提及有關學生交通車的任何規定,因此無法對該法條進行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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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