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學生交通車載運人數不得逾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
- 2.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造具乘坐學生交通車學生之名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8條,該條款包含兩項規定: 1. 學生交通車載運人數不得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的人數限制。這表示學生交通車在載運學生時,不得超過其行車執照所核定的可載人數。 2. 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該準備一份乘坐學生交通車的學生名冊。這意味著這些學校及相關機構應該有一份學生名冊,上面列出了應該搭乘學生交通車的學生名單。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學校的汽車行車執照核定可載人數為30人,則該學校的學生交通車在載運學生時,不得超過這個人數限制。另外,根據該條款的第二項規定,學校應該準備一份學生名冊,上面列出了應該搭乘學生交通車的學生名單。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