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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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2條的規定: 1. 本準則所謂的短期補習班是指在固定場址,招收五人以上且收費,進行短期補習教育的機構。 2. 私人或團體若依照其他法令的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相關機關登記或申請核准舉辦訓練、活動或課程,則不適用本準則的規定。 舉例來說,一家私人舞蹈學校想要開設短期補習班,並且達到了五人以上的招生人數,且有收費。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2條的定義,這家舞蹈學校符合補習班的定義,需要依照該規則辦理相關程序。但如果一家訓練中心只是提供訓練課程,並按照其他法令辦理經營許可,這個訓練中心就不屬於補習班的定義,因此不需要遵從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的規範。
- 第三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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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