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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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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2. 2.私人或團體依其他法令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辦理登記或申請准舉辦之訓練、活動或課程,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2條的規定: 1. 本準則所謂的短期補習班是指在固定場址,招收五人以上且收費,進行短期補習教育的機構。 2. 私人或團體若依照其他法令的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相關機關登記或申請核准舉辦訓練、活動或課程,則不適用本準則的規定。 舉例來說,一家私人舞蹈學校想要開設短期補習班,並且達到了五人以上的招生人數,且有收費。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2條的定義,這家舞蹈學校符合補習班的定義,需要依照該規則辦理相關程序。但如果一家訓練中心只是提供訓練課程,並按照其他法令辦理經營許可,這個訓練中心就不屬於補習班的定義,因此不需要遵從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的規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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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