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40 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立之補習班,與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廢止設立許可並註銷立案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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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40條,該準則施行前已設立的補習班如果不符合第12條第3項的規定,應在該準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進行改正。如果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將廢止該補習班的設立許可並註銷立案證書。 範例:如果某個補習班在該準則施行前已經設立,並且在施行後的三年內無法達到第12條第3項的要求,則該補習班的設立許可將會被廢止並註銷立案證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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