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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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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立之補習班,與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廢止設立許可並註銷立案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40條,該準則施行前已設立的補習班如果不符合第12條第3項的規定,應在該準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進行改正。如果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將廢止該補習班的設立許可並註銷立案證書。 範例:如果某個補習班在該準則施行前已經設立,並且在施行後的三年內無法達到第12條第3項的要求,則該補習班的設立許可將會被廢止並註銷立案證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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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40 條規定:「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立之補習班,與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改正;屆期未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