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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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17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各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擬具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這表示學校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需要準備並提交僑生輔導實施計畫以及相關經費的預算分配表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核定。 2. 各校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將全年輔導實施經過及經費收支情形,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這表示學校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需要將全年的輔導實施情形以及經費的收支情況報告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核定。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法規所進行的釋義,並以法規所提供的規定為依據。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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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