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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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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僑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其他在學期間之費用,由其自行負擔: 一、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但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但符合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後二年、專科學校二年制、大學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2. 2.僑生住宿,以住學生宿舍為原則。如分發之學校無學生宿舍或學生宿舍住滿時,其住宿應由學校及在臺監護人協助解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16條,僑生就學應繳納的費用依照以下規定辦理: 1. 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的僑生,應按照該學校所定的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2.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的僑生,應按照該學校所定的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但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免納學費規定的僑生不在此限。 3. 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的僑生,應按照該學校所定的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但符合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免納學費規定的僑生不在此限。 4. 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後二年、專科學校二年制、大學的僑生,應按照該學校所定的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此外,對於住宿,僑生原則上應居住在學生宿舍。如果被分發到的學校沒有學生宿舍或者宿舍已經滿員,則學校和在臺監護人應協助解決住宿問題。 以上資訊來自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民國109年4月29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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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16 條規定:「僑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其他在學期間之費用,由其自行負擔: 一、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