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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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16條,僑生就學應繳納的費用依照以下規定辦理: 1. 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的僑生,應按照該學校所定的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2.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的僑生,應按照該學校所定的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但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免納學費規定的僑生不在此限。 3. 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的僑生,應按照該學校所定的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但符合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免納學費規定的僑生不在此限。 4. 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後二年、專科學校二年制、大學的僑生,應按照該學校所定的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此外,對於住宿,僑生原則上應居住在學生宿舍。如果被分發到的學校沒有學生宿舍或者宿舍已經滿員,則學校和在臺監護人應協助解決住宿問題。 以上資訊來自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民國109年4月29日。
- 第五十六條條文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監護人名詞
- 專科學校法 第 44 條條文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5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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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