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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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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2. 2.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3. 3.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二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依本項規定申請入學。
  4. 4.僑生回國就學期間,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條,可以釐清以下幾點: 1. 僑生定義:根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條,僑生指的是具有以下條件的華裔學生: - 在海外出生並連續居留至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 - 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 - 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的學生,需要連續居留海外八年以上。 2. 僑生身分認定:僑生的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負責。這意味著僑生的身分認定由相關政府機構進行,以確定學生是否符合僑生的資格標準。 3. 僑生重新申請就學:根據該法條的第3條,如果僑生在國內就學期間未滿二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可以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但僅限一次。然而,如果僑生因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而被退學或喪失學籍,則不能依據該法條重新申請入學。 4. 僑生身分變更限制:根據該法條的第4條,除非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否則僑生在回國就學期間不得任意變更自己的身分。 這些解釋是基於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條的文字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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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