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23-1 條
快速跳轉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申請入學大學,於相關法律修正施行前,其就學及輔導得準用本辦法規定。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3-1條,具有外國國籍,同時擁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而且在臺灣沒有戶籍的華裔學生,如果在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了六年以上,可以根據此辦法申請入學大學。不過,就讀大學的醫學系、牙醫系或中醫學系的學生,連續居留年限則為八年以上。 例如,一位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的華裔學生在香港連續居留了七年,並且符合入學資格的其他要件,他可以根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3-1條的規定,申請入學臺灣的大學。但如果他是想要就讀醫學系,則需要連續居留八年以上方可申請入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