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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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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申請入學大學,於相關法律修正施行前,其就學及輔導得準用本辦法規定。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3-1條,具有外國國籍,同時擁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而且在臺灣沒有戶籍的華裔學生,如果在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了六年以上,可以根據此辦法申請入學大學。不過,就讀大學的醫學系、牙醫系或中醫學系的學生,連續居留年限則為八年以上。 例如,一位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的華裔學生在香港連續居留了七年,並且符合入學資格的其他要件,他可以根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3-1條的規定,申請入學臺灣的大學。但如果他是想要就讀醫學系,則需要連續居留八年以上方可申請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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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23-1 條規定:「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2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