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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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僑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僑生身分。但大學僑生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中止僑生身分。
- 2.僑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恢復僑生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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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3條的規定: 1. 如果僑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則其僑生身分會被中止。不過,如果大學僑生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台灣實習,則最長可以延長僑生身分至畢業後一年,中止僑生身分。 2. 被中止僑生身分的僑生,如果在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則可以恢復其僑生身分。 範例: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在台灣的大學畢業的僑生,如果在畢業後獲得學校核准在台灣實習,則可以延長僑生身分至畢業後一年。這樣的例子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中第23條的規定。
- 核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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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