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2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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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22-1 條分兩項規定如下: 1. 如果僑生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的規定,經查證屬實,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立即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處理。這表示如果僑生就業的行為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根據就業服務法進行相應的處理措施,以確保違法行為得到約束。 (範例參考資料:以我國的「就業服務法」為依據,對於僑生在就業方面的違法行為,相應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法律的規定進行。) 2. 如果學校未按照前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理,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調整該學校招收僑生的名額。這表示如果學校沒有按照法規要求對違法僑生進行處理,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有權調整該學校招收僑生的名額,以確保法規的執行和僑生的管理。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我國的《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如果學校違反了對僑生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規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調整該學校的僑生招生名額。)
- 就業服務法法規
- 經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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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