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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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2條的內容如下: 1. 僑生就讀學校應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並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僑務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時,如果僑生畢業、休學、退學、自行轉讀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就讀學校也應即刻通報相關單位。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施行細則第10條,學校應將已註冊入學的僑生名單報送僑務主管機關,以便統計及輔導工作。 2. 如果在臺灣有戶籍的僑生,學校還應立即通知僑生的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已達到役齡的男性僑生,自從十九歲的一月一日起,需要按照兵役法的相關法規辦理役男事務。 範例參考資料:我國僑界組織對於具有我國國籍且達到役齡的僑生在國外就學期間,已有相關規定要求其在十九歲時返國辦理兵役事宜。該規定遵從了兵役法的規定。 3. 招收僑生的大專校院應該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的僑生資料管理系統上登錄僑生的入學和學籍變動資料,並辦理前項規定的通報。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大專校院應該在大專校院僑生資料管理系統上記錄僑生的入學資料及相關異動情況,以確保僑生的資訊管理與通報的有效性。 以上是對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2條的逐條釋義,並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兵役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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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