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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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6-1條,大學單獨招收僑生入學各年級時,應根據該法規的規定進行相關的程序。該條規定大學在招收僑生時,需要擬訂招生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訂定僑生招生簡章,其中詳列招生的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甄選方式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例如,假設一所大學希望單獨招收僑生入學,他們需要根據該法規的規定,擬定相應的招生規定,並提交給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該大學可以根據核准後的招生規定,制定僑生招生簡章,詳列相關的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甄選方式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另外,根據同一法規的第2條,如果某所大學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有成立僑生專班的需求,該大學需要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的標準,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告並取得核准。這表示當大學希望成立僑生專班時,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制定的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才能順利核准成立僑生專班。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大學計畫成立僑生專班,他們必須根據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核定的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進行報告,並經過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後,方能成立該僑生專班。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法規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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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