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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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僑生於每年招生期間,應檢具下列表件,向我國駐外機構、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或經核准單獨招收僑生之大學,申請回國就學: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外國學校學歷: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應經駐外機構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核驗。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二)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四)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三、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四、志願序。但向單獨招收僑生之大學提出申請者,免附。 五、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 2.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免附。
- 3.僑生申請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者,除檢具第一項各款表件,並應檢附經我國公證人認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但已成年或經僑務主管機關同意者,免附。
- 4.前項在臺監護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提出無犯罪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
- 5.符合前項規定者,每人以擔任一位僑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但以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或董事為監護人者,每人以擔任五位僑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 6.僑生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冒用或變造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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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解釋如下: 1.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僑生申請回國就學時應提供相關文件,包括入學申請表、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志願序及招生學校規定的其他文件等。其中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的驗證方式與要件規定依據外國學校、大陸地區學歷、香港或澳門學歷、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在驗證外國學校學歷時,應經駐外機構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核驗;而在驗證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時,則應經由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後,再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2.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的僑生不需要附上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3.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僑生申請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時,除了必須提供第1項的文件外,還應附上經我國公證人認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除非僑生已成年或經僑務主管機關同意。 4.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僑生在臺監護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需提供無犯罪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 5.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6條第5項規定每位監護人最多只能擔任一位僑生的在臺監護人,但如果是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或董事的話,則每位監護人最多能擔任五位僑生的在臺監護人。 6.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6條第6項規定如果僑生所繳交的證明文件有偽造、冒用或變造等情事,則應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果已經註冊入學,則撤銷其學籍,並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果在畢業後才發現這些情事,則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參考資料: 1. 外交部僑務及外僑局官網,http://www.ocac.gov.tw/ 2.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3.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4. 律師公會相關資料 5. 具體學校招生規定及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公證名詞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法規
-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法規
- 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撤銷名詞
- 追繳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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