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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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僑生有權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並可以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的學位專班,前提是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該合作項目進行專案核定,且學校必須有明確的管理機制。但這個規定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空中大學、大專校院所辦理的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以及僅在夜間、例假日授課的班別。 如果僑生是以非就學事由來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則不受前述限制。如果僑生違反了前述規定,學校將撤銷其學籍,並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果學生在畢業後才被發現違反了規定,學校將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根據這項規定,學校應該在招生簡章中明確註明不得招收僑生的情況。 以上解釋主要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5條,資料來自於教育部官方網站上的《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 撤銷名詞
- 追繳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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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