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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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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並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專班。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2. 2.僑生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3. 3.僑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註銷其學位證書。
  4. 4.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應將不得招收僑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僑生有權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並可以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的學位專班,前提是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該合作項目進行專案核定,且學校必須有明確的管理機制。但這個規定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空中大學、大專校院所辦理的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以及僅在夜間、例假日授課的班別。 如果僑生是以非就學事由來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則不受前述限制。如果僑生違反了前述規定,學校將撤銷其學籍,並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果學生在畢業後才被發現違反了規定,學校將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根據這項規定,學校應該在招生簡章中明確註明不得招收僑生的情況。 以上解釋主要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5條,資料來自於教育部官方網站上的《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追繳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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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5 條規定:「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並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