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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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僑生申請回國就學者,其第二條第一項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採計,以計算至當年度海外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截止日為準。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 2.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始得受理其申請;其經錄取後,僑務主管機關應就其自報名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審查,其海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應撤銷其錄取資格。
- 3.僑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自行回國申請就學者,其第二條第一項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採計,以計算至距申請當時最近之回國日為準;依第九條第五項自行在國內入學申請補辦分發手續者,以計算至距自行入學時最近之回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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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4條的規定,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根據第4條第1項,僑生申請回國就學者,其連續居留海外期間的計算應以當年度海外招生簡章所規定的申請時間截止日為準。然而,如果連續居留年限達到申請入學當年度8月31日符合第2條和第3條的規定,則不受此限制。 範例:如果僑生在申請入學當年度符合第2條和第3條的規定,但他們在該年度海外招生簡章所規定的申請時間截止日前已回國,則他們的連續居留年限仍然會被計入。 2. 根據第4條第2項的規定,依據前述但書規定申請的僑生應填寫切結書,以便處理他們的申請。一旦被錄取後,僑務主管機關應審查他們在自報名截止日後至當年度8月31日之間實際居留的情況。如果發現他們的海外居留期間不符合第2條和第3條的規定,則應撤銷他們的錄取資格。 範例:一位僑生在自報名截止日後至當年度8月31日之間有未符合第2條和第3條規定的居留期間,僑務主管機關將撤銷他的錄取資格。 3. 根據第4條第3項的規定,依據第9條第1項自行回國申請就學的僑生,其連續居留海外期間的計算應以距離申請時最近的回國日期為準。依據第9條第5項自行在國內入學申請補辦分發手續的僑生,則以距離自行入學時最近的回國日期為準。 範例:一位僑生在申請時已回國,則連續居留海外期間的計算應以距離申請時最近的回國日期為準。而如果一位僑生是在國內自行入學時申請補辦分發手續,則連續居留海外期間的計算應以距離自行入學時最近的回國日期為準。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 切結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條第五項條文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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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