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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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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自行回國擬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者,得於回國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具第六條第一項各款相關證件,向僑務主管機關申請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分發入學;其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明文件,應經駐外機構驗證。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以華僑高中為限: 一、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 二、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經許可入國。
  2. 2.持停留期限未滿六十日,或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經許可入國者,得於該簽證停留期限內,持憑僑務主管機關開具之符合僑生身分資格證明文件,以擬在臺就學為由,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國內各辦事處申請改換為六十日以上且未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後,依前項規定申請分發入學。
  3. 3.辦理第一項核定分發之機關,準用第七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4. 4.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已逾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得依其申請就讀學校,分發編入適當年級隨班附讀;附讀以一年為限,經考試及格者,應承認其學籍。但申請就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者,應分發於下學年度入學。
  5. 5.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自行於回國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在國內入學者,得至僑務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分發手續,並以該次回國入學時年級為認定入學之年級。
  6. 6.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有案之僑生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得申請分發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就學。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以華僑高中為限。
  7. 7.依前項規定申請分發者,不得享有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升學考試優待。
  8. 8.依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應先取得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9條規定了一些僑生回國就讀國內學校的條件和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如果符合第2條和第3條的規定,持有合法居留身分的僑生可以申請核轉入學。但對於停留期限未滿六十日或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的情況,需要申請改換停留簽證後再進行申請。第2項提到了核定分發入學的準則和程序,第3項則關於該機關的使用。第4項討論了已逾過學期三分之一時間的情況下的申請和編班安排,第5項提到了在國內自行入學的情況下的申請,第6項討論了畢業時的申請,第7項提到了不享有升學考試優待,第8項則針對私立學校的申請提出了特別要求。 根據教育部的「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該法規是針對僑生回國就學的相關處理事宜進行規範的,其中的第9條規定了僑生回國就學的具體程序和條件。根據該條,符合第2條和第3條規定的僑生,如果持有合法居留身分且符合相關入學規定,可以在回國的90天內檢具相關證件向僑務主管機關申請核轉入學。如果停留期限未滿60天或簽證上有限制的情況,需要申請改換簽證後再進行核轉入學的申請。此外,對於已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間的申請者,可以根據申請就讀學校的情況進行分班安排,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申請就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科等情況,則需要等到下一學年度才能入學。此外,申請分發入學的僑生不享有升學考試的優待待遇,並且對於申請就讀私立學校的僑生,需要先獲得擬就讀學校的同意函等等。以上根據的是教育部制定的有關「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文件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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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自行回國擬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