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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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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於收到僑務主管機關轉送之僑生申請入學表件後,應依僑生志願、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核定分發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學校,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僑務主管機關,由僑務主管機關轉知僑生。但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於辦理大學(含研究所)招生,其入學應先轉請申請學校同意者,經學校審通過後,始得由該會辦理核定分發。
  2. 2.申請回國就學人數超過預定招生名額之地區,得舉辦甄試擇優錄取。
  3. 3.僑生分發就讀音樂、美術、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之系科,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術科;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另行分發至其他系科或學校就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8 條: 1. 核定分發學校: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在收到僑生申請入學表之後,根據僑生的志願、成績以及各校的名額分配情況,核定將僑生分發到適合其學歷的學校。之後,通知所分發學校和僑務主管機關,由僑務主管機關轉知僑生。如果是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大學(含研究所)招生的情況,則在入學前需先經由申請學校同意,經該學校審核通過後,才能由該會辦理核定分發。 範例:一位僑生申請回國就學,填寫了申請入學表,並遞交給了僑務主管機關。僑務主管機關將該申請入學表轉交給了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再根據僑生的志願、成績及各校的名額分配情況,核定將該僑生分發到一所適合其學歷的學校。然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知該分發學校及僑務主管機關,僑務主管機關再將這一通知轉告該僑生。 2. 甄試擇優錄取:如果申請回國就學的僑生人數超過了預定的招生名額,可以舉辦甄試,以選拔優秀的學生進行錄取。 範例:某一地區預定僑生回國就學的名額為100個,但實際申請回國就學的僑生人數為200人。根據法規,可以舉辦甄試來選拔100名最優秀的學生進行錄取。 3. 術科加考及調配:如果僑生分發到就讀音樂、美術、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的系科,學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加考術科。如果該術科的成績未達到標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可以另行將這些學生分發到其他系科或學校就讀。 範例:一位僑生被分發到就讀音樂學系,該學校認為這位僑生有舞蹈的天賦。所以,該學校決定對他進行舞蹈術科加考,以評估其舞蹈技巧。如果他的舞蹈成績未達到標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可能會將他調配到其他系科或學校就讀。

  • 行政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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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8 條規定:「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於收到僑務主管機關轉送之僑生申請入學表件後,應依僑生志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