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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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於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未達技術校院四年制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其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 2.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 3.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 4.僑生畢業當年參加第一項所定升學優待,以一次為限,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於下次學程考試,不予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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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10條的規定,僑生在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時,可以享受優待方式。這些優待方式的名額是額外增加的,不占用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的各校(系、科)的招生名額。以下是各個學段的具體規定: 1. 高中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參加免試入學的學生,其超額比序總積分會增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參加特色招生入學的學生,則依據該招生方式計算的總分增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 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參加登記分發入學的學生,其加總分會增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如果未達到技術校院最低錄取標準的學生,可以進入臺灣師範大學的僑生先修部就讀,錄取標準由僑生先修部自行決定。參加其他非登記分發方式入學的學生,則由各校斟酌給予優待。 3. 大學:參加考試分發入學的學生,其考試科目成績會增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如果未達到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的學生,可以進入臺灣師範大學的僑生先修部就讀,錄取標準由僑生先修部自行定義。參加其他非考試分發方式入學的學生,則由各校斟酌給予優待。 根據第一項規定,外加名額是根據原核定招生名額加百分之二計算的,計算時遇到小數點時,使用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不過,如果成績或總積分經優待後相同,且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仍然相同的話,可以增加額外錄取,不受百分之二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僑生只能在畢業的當年參加第一項規定的升學優待,而且這個優待只適用於畢業的當年,下次的學程考試不予以優待。
- 第六條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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