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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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學校依第六條、第九條、前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實際招收入學之僑生名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以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申請招收僑生名額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者,應提出增量計畫(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二、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
- 2.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招收僑生為主之學校,或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其招收僑生之名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3.大專校院於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情形者,得以僑生名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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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11條的規定,針對各級學校的僑生招生名額,有以下幾個規定要注意: 1.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 根據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的原則確定名額。如果申請要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的名額,則需要提出增量計畫(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2.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僑生名額限制在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 此外,如果學校是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招收僑生或是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的學位專班,則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另外,如果大專校院在前一學年度核定的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滿的情況,可以使用僑生名額來補足。 以上就是根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11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作為法律教授,我們可以參考這條法規內容,來解釋相關的僑生招生名額限制和補足方式。
- 第六條、第九條條文
- 第十四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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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