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 1.僑生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並以一次為限;原分發大學者,以改分發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為限;原分發專科學校五年制或高級中等學校者,以改分發華僑高中為限。
- 2.經輔導回國就讀之僑生轉學,依我國學生轉學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僑生在入學前有權向原核定分發機關提出改分發的申請,但只限一次。原本分發到大學的僑生,只能改分發到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原本分發到專科學校五年制或高級中等學校的僑生,只能改分發到華僑高級中等學校。 2. 經過輔導回國就讀的僑生轉學時,需按照台灣學生轉學的方式辦理。 參考資料:《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相關法規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