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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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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國內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僑生,得檢具國內大學畢業證書或報考資格所需證件、歷年成績證明文件、入學申請表、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他文件,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應依其志願轉請申請學校審通過後,始得由該會辦理核定分發。
  2. 2.已依前項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3. 3.僑生自行報考研究所入學考試者,應依國內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14條,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逐條解釋: 1. 根據該法條第1項,僑生在國內大學獲得學士以上學位後,可檢具相關文件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申請所需文件包括國內大學畢業證書、報考資格所需證件、歷年成績證明文件、入學申請表、志願序以及其他學校所要求的文件。申請程序是先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然後該委員會將申請文件送交所申請的學校進行審核,通過後由該委員會辦理核定分發。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僑生在美國取得了學士學位,希望回台灣就讀碩士學位,他需要準備美國大學的畢業證書、報考資格證明文件、歷年成績單、入學申請表、志願序以及其他學校所要求的文件,並提出申請。這些文件將由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核後,如果被確認符合要求,該委員會將核定分發學位碼給申請人。 2. 根據該法條第2項,已經根據前項規定進行分發並註冊入學的學生,不得再根據該條規定提出同級學程的申請。這意味著已經入學的學生在同一層次的學程中無法再次申請入學。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僑生已經通過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的審核,並進入台灣某大學的碩士學程,那麼他在該學程完成前是不允許再次根據該法條申請同級學程的。 3. 根據該法條第3項,僑生如果自行報考研究所入學考試,應該遵守國內學生的錄取標準辦理。換句話說,他們需要按照當地學校對國內學生的入學要求進行報考。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僑生希望在台灣某大學的研究所報考入學考試,他需要符合該大學對國內學生的錄取要求,比如提供相關考試成績、學術背景等。該學校將根據這些標準來決定是否錄取該僑生。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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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14 條規定:「在國內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僑生,得檢具國內大學畢業證書或報考資格所需證件、歷年成績證明文件、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