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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運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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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4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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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
主管機關
之指導及考
核
。
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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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學校體育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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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全民運動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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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競技運動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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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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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特定體育團體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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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運動設施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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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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