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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
  2. 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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