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44條規定了各級政府在推行國民體育方面的責任和措施。根據該條,各級政府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同時,政府應當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指導和考核來執行相關業務。詳細的公共運動設施的設置條件、規範、安全措施、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獎勵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等方面的規定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中華民國教育部的「學校運動場基本設施經營管理要點」,這些要點規定了學校運動場基本設施的設置標準、管理措施以及安全注意事項等。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 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公共運動設施」之提供,係運動參與權之延伸,應考量國民個人之需求,提供適性器材。 二、有關公共運動設施設置辦法、營建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等法規,宜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運動,應普設多元友善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 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緊急事故處理、設備檢修、保險、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呼應多元友善理念,爰將多元友善事項納入法條規範;另為強化體育活動安全管理機制,增訂緊急事故處理相關遵行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公共運動設施」之提供,係運動參與權之延伸,應考量國民個人之需求,提供適性器材。 二、有關公共運動設施設置辦法、營建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等法規,宜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為呼應多元友善理念,爰將多元友善事項納入法條規範;另為強化體育活動安全管理機制,增訂緊急事故處理相關遵行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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