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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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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民運場地設施,應以承辦單位現有場地設施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承辦單位協調鄰近地方政府或機關、學校支援。
  2. 2.前項競賽場地,由籌備處邀請該競賽種類全國性體育團體會勘認定;其有爭議者,由運動競賽審查會決定之。
  3. 3.承辦單位因故有更改競賽場地或舉辦日期之必要者,應事前報本部同意。

深度解讀

根據上述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4條,有以下幾點釋義: 1. 第一項規定明確提到全民會場地設施應以承辦單位現有場地為原則。這表示在舉辦全民運動會時,主辦單位應盡可能使用已經具備適當場地設施的場所。如果需要其他場地的支援,主辦單位可以協調鄰近的地方政府、機關或學校來提供支援。 一個參考例子是,假設某個地區的承辦單位計劃舉辦全民運動會,該地區已經有一個適合舉辦田徑比賽的場地。根據第一項規定,主辦單位應優先使用這個現有的場地來舉辦比賽。如果還需要其他場地,主辦單位可以協調該地區的學校或地方政府來提供額外的場地支援。 2. 第二項規定提到競賽場地的選定應由籌備處邀請全國性體育團體進行會勘認定。這表示在選定競賽場地時,主辦單位應邀請相關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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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14 條規定:「全民運場地設施,應以承辦單位現有場地設施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承辦單位協調鄰近地方政府或機關、學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