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9.14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全民運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年全民運動會。
- 全民運每二年舉辦一次,並於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舉辦年之九月至十一月間舉辦;其會期以五日至十日為原則。
- 全民運由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承辦為原則。
- 地方政府於預訂舉辦年度二年前之一月至四月間,依本準則規定,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由本部評選核定。
- 本部為評選承辦單位,應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估小組公開評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
- 評估小組審議結果,由本部於受理申請截止日二個月內核定。
- 承辦單位應於全民運舉辦二年前成立全民運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辦理各項籌備事項。但承辦單位由本部協調核定者,得於辦理一年前成立籌備會。
- 籌備會委員如下: 一、承辦單位首長;承辦單位為學校或團體者,為其代表人。 二、本部運動設施規劃單位主管及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署長。 三、參加全民運之地方政府首長。 四、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秘書長。 五、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中華體總)秘書長。 六、各該舉辦競賽種類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七、承辦單位之代表。 八、其他:媒體、藝文或體育學者專家。
- 前項籌備會,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召集人,規劃全民運各項籌備工作,並成立籌備處,執行籌備工作;籌備處得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備會召集人聘任之。
- 承辦單位除設籌備會外,並應設運動競賽審查會及運動禁藥管制會,分別專責處理運動競賽及運動禁藥管制事項。
- 第一項籌備會組織章程、前項運動競賽審查會及運動禁藥管制會組織簡則,由承辦單位擬訂,併委員名單報本部核定。
- 全民運會長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副會長由本部部長及承辦單位首長分別擔任。
- 全民運得視實際需要,聘請相關機關首長、中華奧會主席、全國性體育團體會長、理事長及專家學者,擔任顧問、技術顧問或指導委員。
- 參加全民運之選手,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戶籍:應於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全民運註冊截止日為準。 二、年齡:依各競賽種類之國際競賽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或各運動技術手冊(以下簡稱技術手冊)之年齡規定;選手未成年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三、身體狀況:由參賽單位指定綜合醫院檢查;參賽單位及選手應於選手保證書中,具結保證選手性別及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 四、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
- 全民運之選手、其參賽資格(包括前項規定、參賽成績基準、人數及隊數之限制),依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規定,由籌備處審查,經審查資格不符者,不得參賽。
- 全民運競賽種類如下: 一、應辦種類:以世界運動會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競賽種類為限,其規模不得少於十二個競賽種類。 二、選辦種類:前款以外其他競技性、觀賞性及娛樂性運動競賽種類,其規模不逾該屆辦理應辦種類及選辦種類總和之二分之一。
- 前項二類競賽種類,合計不得逾三十二個競賽種類。
- 第一項第一款競賽種類,其國內應有半數以上地方政府業已成立各該運動委員會(或協會)。
- 全民運舉辦之競賽種類,依第一項規定擇定,並由承辦單位依下列條件規劃,提請籌備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定: 一、國家體育發展重點及地方特色。 二、場地設施。 三、經費籌措。 四、應辦種類最近二年正式全國性錦標賽及整體成績。 五、參賽情形:最近一屆列入第一項競賽種類,其報名及實際參賽隊伍未達八個單位者,該種類不予列入本屆舉辦範圍。
- 全民運場地設施,應以承辦單位現有場地設施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承辦單位協調鄰近地方政府或機關、學校支援。
- 前項競賽場地,由籌備處邀請該競賽種類全國性體育團體會勘認定;其有爭議者,由運動競賽審查會決定之。
- 承辦單位因故有更改競賽場地或舉辦日期之必要者,應事前報本部同意。
- 全民運之舉辦,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三、唱國歌。 四、籌備會召集人致歡迎詞。 五、會長致詞。 六、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全民運開始。 七、會旗進場。 八、升會旗。 九、運動員宣誓。 十、裁判宣誓。 十一、聖火進場及點燃聖火。 十二、禮成(奏樂)。
- 全民運結束時,應舉行閉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二、籌備會召集人致詞。 三、會長致詞。 四、成績報告及頒獎。 五、降會旗。 六、會旗交接。 七、下屆承辦單位表演。 八、熄聖火。 九、禮成(奏樂)。
- 全民運開、閉幕典禮致詞,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下屆承辦單位表演,以五分鐘至七分鐘為原則。
- 全民運之獎勵項目如下: 一、績優單位獎:依參賽單位名次換算積分數,取前八名,依序頒發總統獎、副總統獎、行政院院長獎、立法院院長獎、司法院院長獎、考試院院長獎、監察院院長獎及大會獎;其積分相同者,再以其金牌數計,依此類推。 二、績優個人及團隊獎:獲錄取各競賽項目前三名者,分別頒給競賽項目金、銀、銅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八名者,頒給競賽項目獎狀,錄取名額,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核計;獎牌或獎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獎牌:中華民國○年全民運動會、承辦單位所在地、賽會期程(中華民國○年○月○日至○月○日)。 (二)獎狀:由會長、副會長及籌備會召集人共同署名,獎狀上方應印有全民運會徽及本部備查文號。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依名次換算積分數,換算基準如下: 一、第一名:八分。 二、第二名:七分。 三、第三名:六分。 四、第四名:五分。 五、第五名:四分。 六、第六名:三分。 七、第七名:二分。 八、第八名:一分。
- 全民運選手經撤銷或廢止資格或獎勵者,其已領取之獎牌或獎狀,應繳回全民運承辦單位,承辦單位並應辦理獲獎之遞補。總成績因而變動者,亦同。
- 承辦單位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 參與全民運籌備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 參賽單位職員及選手之獎勵,由各參賽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 全民運結束後,承辦單位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報告書(書面及電子檔),報本部備查。
- 前項報告書內容如下: 一、總統(或其代表)與會長致詞。 二、籌備會委員、籌備處工作人員名單。 三、全民運與相關活動參加人員名單。 四、競賽種類(科目、項目)及競賽成績(包括獲獎人員名單)。 五、參賽人數統計(以參賽單位統計)。 六、競賽人數統計(以競賽種類統計)。 七、各該項目成績紀錄。 八、籌備會議紀錄、檢討與建議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
-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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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全文共 2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9.1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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