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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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運承辦經費來源如下: 一、中央相關機關分攤或補助款。 二、承辦單位自籌款。 三、報名費收入。 四、廣告費收入。 五、媒體轉播權利金收入。 六、賽會冠名權收入。 七、品牌或標誌指定費收入。 八、個人、團體或機構之贊助及捐助。 九、出售紀念物品之收入。 十、其他收入。
深度解讀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23條列舉了全民會承辦經費的來源。根據該條款,全民運動會舉辦的經費可以來自以下幾種來源: 1. 中央相關機關分攤或補助款:即中央政府相關機關提供的財政支持,這些機關可能根據運動會的需要提供財務支援。 2. 承辦單位自籌款:即由承辦全民運動會的單位自行籌措的資金,可以是來自舉辦單位的收入,如票務收入、商業合作等。 3. 報名費收入:即參加全民運動會的參賽者支付的報名費。 4. 廣告費收入:即透過全民運動會的宣傳和廣告活動所獲得的費用收入。 5. 媒體轉播權利金收入:即透過將全民運動會的賽事轉播給媒體所獲得的轉播權利金。 6. 賽會冠名權收入:即贊助商支付的冠名權費用,以取得全民運動會的冠名權。 7.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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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