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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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應對比賽場地、活動場所、參賽隊職員、工作人員、媒體工作者及觀眾,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辦理必要之保險。
深度解讀
根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22條,承辦單位在舉辦比賽時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對比賽場地、活動場所、參賽隊職員、工作人員、媒體工作者和觀眾進行保護。此外,承辦單位也需要辦理必要的保險事宜。 範例:一個全民運動會的承辦單位在選址時應考慮場地的安全性,確保場地的設施符合標準,並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例如安裝保護欄、檢查場地的危險物品等。同時,承辦單位還應該提供相應的保險,以保障參賽者和觀眾的安全。如果發生任何意外事故,保險將提供相應的賠償和援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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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