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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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運動競賽有爭議,得提起申訴,並依下列規定判定: 一、於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二、前款規則無規定者,除選手資格之疑義外,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判定,並為終決。 三、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選手資格之疑義者,由運動競賽審查會判定,並為終決。
深度解讀
根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21條,對於運動競賽中有爭議之情形,可以提起申訴。根據該條的規定,對於爭議情形的判定有以下幾點規定: 一、若在規則中已有相關規定,則依照該規定辦理。 二、若前述規則中沒有相關規定,除非是關於選手資格的疑點,則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的審判(技術)委員會判定並為終決。 三、若各該單項競賽種類的審判(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涉及選手資格的疑點,則由運動競賽審查會判定並為終決。 這些規定確定了提起申訴後的判定程序,並明確了不同判定機構的角色和權限。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https://www.mvmtaiwan.org.tw/upload_images/files/%E5%85%A8%E6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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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