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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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辦單位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 2.參與全民運籌備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 3.參賽單位職員及選手之獎勵,由各參賽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深度解讀
根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20條,獎勵的辦理如下: 1. 承辦單位之獎勵,由本部根據籌辦成效來辦理。這表示獎勵的評估和辦理由承辦單位自行決定,可以根據他們的成效來進行獎勵。 2. 參與全民會籌備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單位根據規定來辦理。這表示有功單位和人員參與全民會籌備工作後,獎勵的辦理由承辦單位根據規定來進行。 3. 參賽單位職員及選手之獎勵,由各參賽單位根據規定來辦理。這表示參賽單位的職員和選手的獎勵由各個參賽單位根據自己的規定來進行辦理。 資料參考: - 全民運動會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50001 - 全民運動會舉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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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