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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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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民運之獎勵項目如下: 一、績優單位獎:依參賽單位名次換算積分數,取前八名,依序頒發總統獎、副總統獎、行政院院長獎、立法院院長獎、司法院院長獎、考試院院長獎、監察院院長獎及大會獎;其積分相同者,再以其金牌數計,依此類推。 二、績優個人及團隊獎:獲錄取各競賽項目前三名者,分別頒給競賽項目金、銀、銅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八名者,頒給競賽項目獎狀,錄取名額,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核計;獎牌或獎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獎牌:中華民國○年全民運動會、承辦單位所在地、賽會期程(中華民國○年○月○日至○月○日)。 (二)獎狀:由會長、副會長及籌備會召集人共同署名,獎狀上方應印有全民運會徽及本部備查文號。
  2.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依名次換算積分數,換算基準如下: 一、第一名:八分。 二、第二名:七分。 三、第三名:六分。 四、第四名:五分。 五、第五名:四分。 六、第六名:三分。 七、第七名:二分。 八、第八名:一分。
  3. 3.全民運選手經撤銷或廢止資格或獎勵者,其已領取之獎牌或獎狀,應繳回全民運承辦單位,承辦單位並應辦理獲獎之遞補。總成績因而變動者,亦同。

深度解讀

根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9條,該準則主要涉及全民會的獎勵項目及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全民會設有績優單位獎、績優種類錦標獎和績優個人獎三個獎項。績優單位獎分為總統獎、副總統獎、行政院院長獎、立法院院長獎、司法院院長獎、考試院院長獎、監察院院長獎和大會獎,根據參賽單位的名次、積分和金牌數進行評選。績優種類錦標獎是根據各組各項競賽種類的前八名頒發獎牌或獎狀,錄取名額根據參賽隊伍或參賽人數核計。績優個人獎則根據全民會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規定頒發獎牌或獎狀,並應註明相關的比賽信息。 換算基準根據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根據名次換算積分數的規定,第一名獲得八分,第二名獲得七分,第三名獲得六分,以此類推,第八名獲得一分。 另外,根據全民會準則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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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19 條規定:「全民運之獎勵項目如下: 一、績優單位獎:依參賽單位名次換算積分數,取前八名,依序頒發總統獎、副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