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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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24 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指出,全民運動會結束後,承辦單位應在六個月內完成報告書,並以書面及電子檔案的形式報送本部備查。第二項則列出了報告書應包含的內容: 一、總統(或其代表)與會長致詞。 二、籌備會委員、籌備處工作人員名單。 三、全民會與相關活動參加人員名單。 四、競賽種類(科目、項目)及競賽成績(包括獲獎人員名單)。 五、參賽人數統計(以參賽單位統計)。 六、競賽人數統計(以競賽種類統計)。 七、各該項目成績紀錄。 八、籌備會議紀錄、檢討與建議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 這些報告書的內容將全面呈現全民運動會的結果和相關的資訊,包括活動參與人員名單、獲獎人員名單、參賽人數和競賽人數的統計數據,以及籌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參加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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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