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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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6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承辦單位應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運動禁藥教育、宣導及執行工作。 2. 參加第一類競賽的運動員,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撤銷本次全民會參賽資格;已參賽者,撤銷其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根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6條第1項,承辦單位在辦理全民會期間,必須遵守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負責進行運動禁藥教育、宣導和執行工作。 根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6條第2項,參加第一類競賽的運動員必須接受運動禁藥檢測。如果運動員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使用禁藥,除了按照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的規定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期間名詞
-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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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