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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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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民運之舉辦,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三、唱國歌。 四、籌備會召集人致歡迎詞。 五、會長致詞。 六、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全民運開始。 七、會旗進場。 八、升會旗。 九、運動員宣誓。 十、裁判宣誓。 十一、聖火進場及點燃聖火。 十二、禮成(奏樂)。
  2. 2.全民運結束時,應舉行閉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二、籌備會召集人致詞。 三、會長致詞。 四、成績報告及頒獎。 五、降會旗。 六、會旗交接。 七、下屆承辦單位表演。 八、熄聖火。 九、禮成(奏樂)。
  3. 3.全民運開、閉幕典禮致詞,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下屆承辦單位表演,以五分鐘至七分鐘為原則。

深度解讀

根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17 條,全民會的開幕典禮和閉幕典禮應按照特定的程序進行。 首先,開幕典禮的程序包括: 1. 典禮開始,即由奏樂開始。 2. 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3. 唱國歌。 4. 籌備會召集人致歡迎詞。 5. 會長致詞。 6. 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全民會開始。 7. 會旗進場。 8. 升會旗。 9. 運動員宣誓。 10. 裁判宣誓。 11. 聖火進場及點燃聖火。 12. 典禮結束,即由奏樂結束。 而閉幕典禮的程序包括: 1. 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2. 籌備會召集人致詞。 3. 會長致詞。 4. 成績報告及頒獎。 5. 降會旗。 6. 會旗交接。 7. 下屆承辦單位表演。 8. 熄聖火。 9.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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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17 條規定:「全民運之舉辦,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