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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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民運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年全民運動會。
- 2.全民運每二年舉辦一次,並於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舉辦年之九月至十一月間舉辦;其會期以五日至十日為原則。
深度解讀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3條規定了全民運動會的名稱和舉辦頻率。根據該條規定,全民運動會的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年全民運動會。此外,全民運動會每兩年舉辦一次,且舉辦時間為奧運和亞運舉辦年份的九月至十一月間。在這個時間範圍內,全民運動會的會期原則上為五日至十日。該準則的目的是確保全民運動會按照固定的命名和舉辦時間進行,以提供一個穩定和統一的運動盛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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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