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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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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民運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年全民運動會。
  2. 2.全民運每二年舉辦一次,並於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舉辦年之九月至十一月間舉辦;其會期以五日至十日為原則。

深度解讀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3條規定了全民運動會的名稱和舉辦頻率。根據該條規定,全民運動會的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年全民運動會。此外,全民運動會每兩年舉辦一次,且舉辦時間為奧運和亞運舉辦年份的九月至十一月間。在這個時間範圍內,全民運動會的會期原則上為五日至十日。該準則的目的是確保全民運動會按照固定的命名和舉辦時間進行,以提供一個穩定和統一的運動盛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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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3 條規定:「全民運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年全民運動會。全民運每二年舉辦一次,並於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