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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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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展我國全民運動,提升運動技能,增強國民體質,增進辦理賽會能力,推展運動產業,促進國民生命素質,特舉辦全民運動會(以下簡稱全民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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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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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2 條規定:「為發展我國全民運動,提升運動技能,增強國民體質,增進辦理賽會能力,推展運動產業,促進國民生命素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