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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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民運由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承辦為原則。
- 2.地方政府於預訂舉辦年度二年前之一月至四月間,依本準則規定,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由本部評選核定。
- 3.本部為評選承辦單位,應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估小組公開評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
- 4.評估小組審議結果,由本部於受理申請截止日二個月內核定。
深度解讀
根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4條的規定,全民運動會的統籌規劃由教育部進行,而地方政府則負責承辦。地方政府在舉辦年度的前一年一月至四月期間,根據準則向教育部提出申請,並由教育部進行評選核定。教育部在評選承辦單位時,需要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估小組進行公開評選,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會勘。評估小組的審議結果需要在收到申請截止日後的兩個月內由教育部進行核定。 根據教育部網站提供的資料,全民運動會是由教育部統籌規劃的大型運動盛事,旨在推動全民運動、提升國民體質及健康,並促進體育運動的發展。每年都會有不同的地方政府擔任承辦單位,負責籌備和組織相關活動。 參考資料: - 教育部網站:https://www.edu.tw/pages/detail.asp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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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